在韩国,除商品描述不明确外,审查意见通知最常见的原因是近似的在先商标——即他人所有、被审查员认为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与您的商标近似的注册商标或在先申请。
这并不意味着您的申请就此终结。应对方式有多种,从最简单的到最具策略性的都有。
1. 删除冲突商品
最简单的解决办法。在先商标往往只与您的部分商品或服务重叠。如果这些项目对您的业务并不重要,将其删除,申请的其余部分即可快速、低成本地获准注册。
2. 等待
有时冲突会自行消除:
- 在先商标是仍在审查中的申请,其本身可能被驳回或被放弃;
- 在先注册商标即将到达续展期限,可能不会续展;或
- 针对在先商标的撤销审判已在进行中。
在这些情况下,不放弃相关商品,而是等待在先商标失效,同时留意您自己申请的各项期限,可能是合理的做法。此外,如果冲突商品并不重要,根据韩国的部分驳回制度,不答复只会导致这些商品被驳回——不过删除这些商品通常更快、更干净利落。
3. 取得在先权利人的同意
自2024年起,韩国接受在先商标权利人出具的书面同意,允许近似商标在登记簿上共存(相同商品上的相同商标仍会被驳回)。当双方业务实际上并不存在竞争时,这一方法效果很好。请参阅我们关于韩国商标共存同意制度的指南。
4. 以不使用为由撤销在先商标
如果在先商标连续3年未在韩国使用,您可以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审判。韩国在商标申请或注册时不审查使用情况,因此未使用的注册商标很常见——根据我们的经验,此类审判在大多数情况下都能成功。在先商标被撤销后,您申请的障碍即告消除。请参阅我们关于韩国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审判的指南。
5. 谈判
您可以联系在先权利人,购买(受让)该商标,或就共存及同意达成协议。已提起的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审判往往能使此类谈判容易得多。
6. 主张商标或商品不近似
如果两商标在外观、读音和含义上存在差异,或商品实际上并不相关,援引先例进行有理有据的争辩可能会取得成功。当近似认定确有争议时值得一试——但其结果不如上述选项那样可预期。
如何选择
- 冲突商品并不重要 → 删除这些商品。
- 在先商标可能很快失效 → 等待,并留意期限。
- 商品很重要,且在先权利人未使用该商标 → 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审判(通常与谈判相结合)。
- 在先权利人在积极经营,但所处行业不同 → 同意或共存。
- 近似性存在争议 → 进行争辩,可与上述某一选项同时进行。
我们如何协助您
收到审查意见通知后,我们会免费向您报告,调查在先商标(其权利人、法律状态以及是否在韩国使用),并建议最高效的途径。请发送电子邮件至help@dusonlaw.com,告知您的申请号。
本指南仅为一般性信息,并非法律意见。